CAR-γδT细胞治疗CD19阳性血液恶性肿瘤的单中心、单臂、非盲安全性及有效性临床研究
一、注册号:ChiCTR
研究目的:探讨CAR-γδT细胞治疗CD19阳性血液恶性肿瘤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研究疾病:CD19阳性血液恶性肿瘤
是否获伦理委员会批准:是
伦理委员会批件文号:NKY(医院临床科研项目伦理委员会)
二、研究实施负责(组长)单位:医院试验主办单位:广州百暨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研究类型:干预性研究
研究所处阶段:I期临床试验
经费或物资来源:自筹
研究设计:单臂
三、纳入标准:
1)所有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开始任何筛选程序之前,亲自书面签署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2)18-75周岁(不含边界值)CD19阳性血液恶性肿瘤患者;3)符合难治复发B细胞淋巴瘤临床标准,难治定义包括:对最近一次治疗无反应(对最近一次治疗方案最近反应为PD;对最近一次治疗反应为SD且维持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适合或不愿意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或ASCT难治性。受试者之前被充分治疗过,治疗史至少包括:抗CD20单克隆抗体(利妥昔单抗),除非研究者确定肿瘤是CD20阴性的;一种含有蒽环类药物的化疗方案;根据修订的IWG恶性淋巴疗效评价标准(年版),基线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4)预计生存期≥12周;5)基线期ECOG(东部肿瘤协作组)评分为0或1;6)充足的器官功能:肾功能定义为:血浆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或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m2;肝功能定义为:ALT≤5倍对应年龄的正常值上限,且胆红素≤2.0mg/dl的患者,但Gilbert-Meulengracht综合征患者除外。胆红素≤3.0倍正常值上限且直接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的Gilbert-Meulengracht综合征患者可以纳入;7)由超声心动图或多通道放射性核素血管造影(MUGA)确定的血液动力学稳定且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8)无需输血的情况下具有充足的骨髓储备,定义为: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mm3;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mm3;血小板≥50./mm3;血红蛋白8.0g/dl;9)必须有非动员单采或外周血采集的细胞以供CAR-T细胞生产;10)使用以下药物的患者,需要符合以下情况:类固醇:产品输注前2周必须停止使用治疗剂量的类固醇。然而生理替代剂量的类固醇是允许的;免疫抑制:任何免疫抑制药物必须在入选前≥4周停止;输注前两周内除淋巴消耗化疗以外的抗增殖治疗;在输注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取较长者)必须停止CD20抗体相关治疗;CNS疾病预防必须在产品输注前1周停止(如鞘内注射甲氨蝶呤);11)育龄女性及所有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至产品输注后至少12个月,且直到2次连续的PCR检测显示体内不再有CAR-T细胞。
四、排除标准:1)之前接受过任何抗CD19/抗CD3治疗、或任何其他抗CD19治疗的患者;2)之前接受过任何基因治疗产品治疗的患者,包括CAR-T治疗;3)具有可检测的脑脊液恶性细胞或脑转移患者,或有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原发性CNS淋巴瘤的病史的患者;4)存在睾丸侵犯的患者,包括已将睾丸切除的患者;5)现患或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伴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6)产品输注前2周内接受过除淋巴细胞清除化疗以外的其他化疗的患者;7)筛选前30天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治疗的患者;8)输液前2周内进行放射治疗的患者;9)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病*DNA检测值>IU/mL)或丙型肝炎(HCVRNA阳性)患者;10)HIV阳性或梅*螺旋体阳性患者;11)尚未控制的急性危及生命的细菌、病*或真菌感染患者(例如输注前≤72小时血培养阳性);12)筛查前6个月内存在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或心肌梗塞的患者;13)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但以下情况例外: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在入组研究之前需要足够的伤口愈合);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3年没有复发迹象;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年;14)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患者;15)存在未经医疗管理控制的心律失常患者;16)CAR-γδT细胞输注前1周内接受口服抗凝治疗的患者;17)先前接受过任何过继性T细胞治疗的患者;18)患有活动性神经自身免疫或炎性病症(例如Guillian-Barre综合征、肌萎缩侧索硬化症);19)研究者认为不应该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如依从性差等。研究实施时间:从From-12-31至To-12-31干预措施:研究负责人:赵明峰
研究负责人电子邮件:mingfengzhao
s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