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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31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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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满房客被赶走 房东称租期按农历算


租客从二房东手中接手一店面,约定租期8个月、租金56000元。然而合同还未履行完,二房东就下了逐客令,在除夕夜将租客赶了来。原来,双方对租期8个月认知不同:租客称已经交了8个月整的房租,但租期未满8个月;而二房东则称收条上写明:“租期按农历算”,租期已过。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案例:


未到租期二房东下逐客令


2012年6月20日,熊*(化名)将其租赁的店面转租于胡文(化名),在胡文向熊*支付租金56000元后,熊*向胡文出具一张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胡文店租金捌个月,租费共计伍万陆仟元整。”该收条还注明租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到2012年农历大年三十晚止”。


2013年2月9日暨201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除夕夜,熊*要求胡文腾出租赁店面。大过年的下逐客令,胡文很是生气。胡文认为,双方早有约定,租期8个月,租期应从2012年6月20日起,合同履行到2013年2月20日止。


但熊*却不这么认为,熊*称,收据上清楚写着租期为2012年6月20日到农历大年三十晚止,并在201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强行将胡文赶出租赁房屋。胡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熊*退还其租金2566.66元,并要求补偿胡文11天的营业净利润7000元。


庭审中,被告熊*辩称:双方约定了租期为2012年6月20日到大年三十晚,总租金为5.6万元。合同到期后,原告立即将店面还给了被告,原告要求退回2566.66元房租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法院:


多收取的房租构成不当得利


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明确写明租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到农历大年三十晚止”,而按历法计算,农历2012年并无大年三十,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历2013年2月9日)即为除夕日,故原、被告租期届满之日应指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公历2013年2月9日晚。


原告租用店面至公历2013年2月9日晚,其实际租赁期为7个月余20日,但被告实际已收取原告8个月的租金,其多收取的原告10日的租金2333元(56000/8/30 10=2333)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营业净利润7000元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文*廖如荣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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