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一个盛行千年的谎言
“德主刑辅”听起来总能打动人心,但在我国古代从来没有真正付诸实施,从来不是治国的主要模式。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后, 德主刑辅 之说又有所抬头,被一些人误读、曲解和夸大,甚至被视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治国手段和治国经验。然而,历史和事实果真如此吗?
德主刑辅 算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理念,在中国盛行千年、历久不衰。然而翻开中国的历史,我们却吃惊的发现, 德主刑辅 从来都不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只不过是一个传说千年的欺世谎言而已,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中国的古代历史是一部典型的严刑酷法、重典治乱的历史。纵观中国历史,从李悝编订《法经》开始,哪个朝代没有颁布自己的成文法?哪一部法典不是残酷无情、鲜血淋漓? 德主刑辅 始终是一个漂亮而空洞的口号,是可望不可即的镜花水月,是个别统治者想实现却无法实现的美好梦想,亦或是个别统治者一厢情愿的假想。 首先可以明确在汉朝之前,法家的法治思想牢牢占据主导地位, 德治 毫无市场, 德主刑辅 更无从谈起。中国历史上的 德治 和 法治 之争其实就是儒家和法家之争。尊德礼、行仁*是孔子 德治 的核心思想,也是早期儒家一致的信仰。儒家高唱礼治,认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主张制定差别性的行为规范,维护现有秩序和既得利益。法家高扬法治,反对有差别,强调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 ,主张用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来治国理*,不因人异法。儒家好比守旧的理性主义者,法家类似进取的务实主义者。 儒法之争的大致脉络是:先秦时期,儒法两家针锋相对,势如水火,相互争鸣,互不相容。战国诸侯争霸,以富强为治国之急,法家顺应了生产力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向,因其实用性而受到追捧,儒家则被各诸侯国无情摒弃。法家促成了秦国崛起,大秦一统天下法家功劳至大。法家掌握话语权后,制定秦汉之法律纯本于法家之精神,但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开始渗入法律,极力鼓吹等级和身份,引经决狱大行其道,逐渐扭曲了法家本意。延至唐代, 一准乎礼 ,代表着中华法系顶峰之作的《唐律疏议》,也是法律儒家化的典范。随后各朝,儒家思想牢牢占据统治地位,只不过儒家被后代大儒篡改不少,已面目全非,跟孔子的原本观点相去甚远。但儒家得势后就真的实行 德主刑辅 了吗?就真的能 半部论语治天下 了吗? 实际上,在儒法之争的漫长过程中,儒家已清醒的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不可或缺性,国家需要法律已成公认的客观事实,离开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儒家思想只能是一种鼓动性的学说,难以被治国者采纳。儒家思想必须渗透到法律当中,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发挥治国功效,才能成为实用的教化工具。儒者虽仍以德治为口号,但已不再排斥抵制法治。儒法出现调和融合趋势,儒家在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在改变和改造自己。 德刑并用,常典也。 儒法合流、礼法合治已成儒家共识。 德主刑辅 作为儒家的治国理想,其实是在儒法合流、礼法合治之后提出的。这个口号的本质是为了占据道德制高点,继续维持儒家思想的既有地位,法律仍旧是维护等级制度和既有地位的最佳的常用的主要的手段。 德主刑辅 实际上也主要是针对统治者提出的道义要求,期待统治者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克己奉公,实行儒家的仁*和德治。可是,儒家化后的法律并没有宽刑省法,依旧是严刑峻法,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唐宋之后,法外酷刑泛滥成灾,刑罚恐怖主义运用至极,百姓稍有违逆,便可招致杀身之祸,法的威慑作用更加强化。 德主刑辅 始终是一个*治性口号,常常被提起,却从来没有真正成为治国的主要模式。离开了法的支撑和依托,德只能是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高高在上,却无法落到实处。 不可否认,孔子 德治 思想是崇高的理想,本不应诟病,但确有掩耳盗铃之嫌之迂之愚。 德治 听起来总是 高大上 ,实际作用实在很有限。连亚圣孟子都说 徒善不足以为*、徒法不足以自行 ,实际上已认为应当儒法并用、德法并行。孔子鲁国为司寇时也曾诛杀少正卯,似乎也把自己的德治教化之说忘得一干二净。 综上, 德主刑辅 听起来总能打动人心,令人神往,但在我国古代从来没有真正付诸实施,从来不是治国的主要模式, 以法治国 却是中国古代君王从未放弃过的治国常道。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是相对科学的提法,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潮流。 德主刑辅 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更没必要,切不可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同于 德主刑辅 。 (作者:胡林贵,安徽省蚌埠市信访局督办科科长,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