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人群判定方式:如被保险人在参保期内保单未起保前发生的如下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认定为特定既往症。既往症责任一与责任二免赔额分别为2万元,责任一与责任二合计赔付限额10万元,报销比例均为20%。
责任一、二约定的既往病症具体病症内容约定如下:
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
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类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等)、慢性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疾病;高血压(高危或非药物状态下至少2次以上非同日多次重复测定所得的平均值收缩压≥mmHg和(或)舒张压≥mmHg);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其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帕金森病。
责任三约定的既往病症具体病症内容约定如下:
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