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别对司法化解拆迁冲突期望过高
作者:傅达林在悲剧性个案、学者上书以及舆论的共同推动下,中国式拆迁制度终于迎来了“大修”。尽管目前*府立法部门还将新的“征收和拆迁条例”视若“机密”,但在媒体穷追不舍的各方打探下,这一即将用公民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新法还是初露峥嵘。据报道,新条例草案或将增加几大亮点,如*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等。(12月19日《山西晚报》)就民意期望而言,在立法中破除地方利益阻力,设计正当的征收和拆迁程序,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这些都是衡量此次拆迁变法正义性的重要指标,也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分水岭”。其中,将拆迁纠纷彻底纳入司法救济渠道,改变以往拆迁制度中*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无疑更加令人期待,也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司法当是最适合担当拆迁冲突的矛盾化解者。如果新的立法能改变现有由*府裁决的做法,打通“民告官”的救济渠道,由法院对强拆进行司法审查,并让所有的拆迁争议都能进入司法程序,无疑从制度上进一步畅通了利益疏导渠道,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日益激烈的拆迁暴力。然而,这种良好的期望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我们的司法系统必须能够胜任化解拆迁冲突的重任。反观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机关既无人事上的自由意志,又无财*上的独立保障,司法系统深深嵌入地方权力格局中,民间甚至有地方法院是“地方的法院”之讥讽。外部的体制之困让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到行*和地方的干预,而内部的行*化管理体制同样弱化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意志。在这种背景中,即便拆迁立法疏通了司法渠道,但实际生活中司法能否做到独立裁判,不免让人担忧。拆迁冲突,一旦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审判者势必会受到强大的地方压力。例如近日媒体披露的黑龙江东宁强拆事件中,即便引发了拆迁户被打甚至自焚等诸多冲撞,但当地公检法等部门领导却全部表态称全力支持强迁!很显然,司法机关顶不住来自地方的压力不说,反而扮演了“帮手”的角色。尤其是在“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的现实环境中,公民维权的趋向并不是首选司法。此时,司法化解拆迁冲突的效力就势必因为信任度不够而大打折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中确立拆迁冲突的司法解决原则固然值得期待,但现实的司法环境同样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认识。无论是化解拆迁纠纷还是均衡转型期内的各种利益冲突,都离不开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一个相对独立而有威信的司法系统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