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数百元“得利斯”肉品均过期乐购10倍赔偿
卖过期肉 乐购10倍赔偿
消费者买六百余元“得利斯”肉制品均过期 起诉索赔获支持 工商部门已对超市作出行*处罚
因销售过期食品,乐购被判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今天上午获悉,大兴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维权案件。
2012年9月2日,消费者沈先生在乐购*村公司购买了26个单价17.5元的“得利斯”珍香梅花肉,花了455元。他还买了9根单价19.9元的“得利斯”牛肉火腿,花了179.1元。两种商品共花费634.1元。
沈先生起诉说,他没想到,这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3日,保质期为60天。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4日,保质期也是60天。他买的时候,梅花肉超过保质期一天,而牛肉火腿已经过期两天。沈先生要求乐购公司及乐购*村公司赔偿10倍的购物款共计6341元并退货。
乐购公司辩称,沈先生购买的火腿肠数量巨大,脱离了消费行为。
“普通消费者很少购买数量如此巨大的火腿肠。”该公司认为,沈先生未能提供食用产品以后所受到的伤害证据,因此其主张10倍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件,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乐购*村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其总公司一致。
法院审理
大兴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工商行*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了行*处罚决定书。
工商部门认为乐购*村公司于2012年9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所销售的“得利斯”牌牛肉火腿及“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均超过保质期,对乐购*村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处罚。
法院认为,经工商部门进行行*处罚,可以认定乐购*村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乐购公司及乐购*村公司应对此次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判决乐购退还沈先生购物价款634.1元,并支付10赔偿金6341元。( 杨诗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