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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警惕土地流转中的不良倾向


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解决“三农”问题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但专家和相关基层人士也表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求进更要讲“稳”,警惕一些不良倾向。 警惕急躁冒进 求进更要讲“稳” 在农业大省河南采访时了解到,近年来该省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对土地流转方法的探索和完善。据河南省农业厅统计,2001年时,河南省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1.7%,到2007年则占到了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4.8%,年平均增加47.3万亩,促进了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尽管如此,河南省农业厅总经济师魏仲生仍表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稳妥进行,不能急躁冒进。 专家表示,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确实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防止“刮风”,这是由我国“三农”的现状决定的。 一是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土地流转不能过快。在我国,土地对农民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农民谋生的首选之计。 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稳,使得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间有限,以及农民自身知识技能储备不足,进城就业门路窄,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因此,土地流转不能操之过急。 三是农业特色产业少,带动力不强,使得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有特色优势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对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从全国一些省份的情况看,许多地方由于缺乏效益明显、可持续性强的特色农业产业的有力支撑,农用地需要相对较少,还不具备土地大规模长期流转的条件。 四是农业生产投资量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见效慢,农业规模经营缺乏好的项目支撑,也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步伐。 山东大学副教授杨善民等认为,任何改革都不能矫枉过正,多样性是经济活力的根源,更何况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农村土地改革牵涉面太广,千万不能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各地应遵循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能盲目冒进。 警惕基层*府权力惯性 确保农民权利是核心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很多专家指出,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多年徘徊停滞,土地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东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如江苏、浙江等地,早已悄然兴起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但是,“三农”学者印斌坚持认为,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大部分农民已经获得了其他稳定的谋生手段,这些土地真的“闲散”。对土地过于分散、难以发展规模经营的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则应格外警惕一些危险倾向。 首先,土地使用性质不能在流转中蜕变,利益不能成为主要甚至是惟一的衡量标准。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转变为集约生产的规模经济,实现一定程度增值显然没有疑问,但一时的高利润,并不能成为要求农民必须拿出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理由。更何况,考虑到市场因素,这种利润可能会有波动。也就是说,确保农民的地权依然是土地流转的核心,这一点绝对不能变。因为在目前的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土地依然具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如果以一时的经济利益为诱饵,从一家一户那里把土地拿走,那么,农民最后一层低水平保障也将丧失。由此产生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将很难消弭。 由此,还有第二重担忧——地方*府不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享有太多裁量权,因为单个的农民根本无法与地方*府的规模经营冲动对抗。囿于目前的*绩评价惯性,一些地方*府会不会强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从农民那里把大片耕地拿走大搞建设?只要熟悉中国基层*府施*惯性的人,大概都会有此担忧。因此,土地流转必须约束*府的*绩冲动,限定其过于膨胀的权力。专家指出,各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行*命令,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能下指标、限时间、限面积流转土地。此外,*府还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 李钧德 董学清 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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